源府通〔2022〕10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6日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河源市城區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08)〔2022〕27號),同意將源城區埔前鎮河背村古嶺頭經濟合作社、河背村嶺背坑經濟合作社、河背村嶺背坑新星經濟合作社及河背村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合計0.6325公頃辦理征收為國有土地手續?,F將經依法批準的征地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批準用途:用于城鎮建設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源城區埔前鎮河背村(具體范圍詳見征收紅線圖)。
三、被征收村及面積:源城區埔前鎮河背村古嶺頭經濟合作社、河背村嶺背坑經濟合作社、河背村嶺背坑新星經濟合作社及河背村經濟聯合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合計0.6325公頃(園地0.6269公頃、其他農用地0.0056公頃)。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詳見《源城區人民政府關于河源市城區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告》(源府通〔2021〕5號)。征收補償標準按《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執行;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標準按《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市區征地補償指導標準的通知》(河府〔2017〕61號)執行。
五、征地補償支付對象及期限: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村集體,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費用支付給所有權人。征地補償費用在通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付清。
六、其他事項: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滿后,將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對本通告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自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就本通告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2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附件:1.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河源市城區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08)〔2022〕27號)
2.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紅線圖
3.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河府〔2021〕15號)
4.河源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源市市區征地補償指導標準的通知(河府〔2017〕61號)
5.源城區人民政府關于河源市城區2021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告(源府通〔2021〕5號)
源城區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